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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相关制度
一、消费者投诉的基本要求:
    消费者投诉应当填写投诉登记表或向消委会递交书面投诉材料。如书写投诉登记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述,由消委会工作人员进行笔录,投诉人签字盖章。
    投诉材料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包括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2、投诉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投诉请求必须明确、具体,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明投诉方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经过,所购商品或所接受服务存在的问题,与经营者进行交涉的经过;
    3、有关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委员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委员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系统(以下简称消委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范围如下 :
1.受理范围: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消费者的九大权利”:
    ⑴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⑵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⑶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⑷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⑸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⑹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⑺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⑻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⑼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经营者的十项义务”:
    ⑴ 遵纪守法的义务;
    ⑵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⑶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⑷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⑸ 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⑹ 保证质量的义务;
    ⑺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⑻ 承担“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⑼ 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⑽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3 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2. 不受理范围:
    ⑴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⑵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⑶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⑷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⑸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⑹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⑺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⑻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⑼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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